委托公证告知书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房屋委托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关于你申办公证的委托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术语,本公证员向你做出如下说明
(1)“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自己的事务。
(2)“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转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或者出现其他特定事由时,将委托人委托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
2.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两种证明方式:一种证明方式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的规定,对你实施的委托行为办理公证,即证明你所实施的委托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另一种证明方式是公证机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证明你在本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委托书的内容则不作出证明。你如果要求公证机构以前一种证明方式出具公证书,则应当在公证申请表中注明申办“委托公证”。你如果要求公证机构以后一种证明方式出具公证书,则应当在公证申请表中注明申办“签名公证”或者申办“委托书签名公证”。
3.本委托文件生效后,受托人(代理人)就取得了在代理权限内以你的名义(被代理人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你要对受托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委托书中应当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你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受托人(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你可在委托书内对受托人的权限作一定的限制,也可设定委托期限,以限定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6.公证机构仅证明该委托是你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等)由你自行决定和负责。你在委托书上的签字行为,将被视为是对委托书全部内容的认可。
7.你所委托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法规; 8.若赋予受托人以“转委托权”,你可能面临对复代理人行为
难以监控所导致的利益受损或者不合授权目的风险,且复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故特提示你谨慎对待。
9.你有权单方撤销受托人的代理权,撤消受托人的代理权时,除明确告知受托人外,还应及时收回委托公证书,必要时应通知有关相对人;但撤销行为所致后果与公证机构无关。
10.你可以在委托书上加贴受托人的照片。
本处特别提示:请你在本告知书上签字(按指印)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告知书。如果你有疑问或者异议,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作出解答;如果你阅读本告知书有困难,可以要求本处工作人员向你宣读。经你签字确认后,本告知书将存入本处的公证档案,作为你已经知悉本告知书所载明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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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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