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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生成时间 2016-10-10 15:31: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00-0801-2016-001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信息名称:
撤销婚姻登记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办材料:
1.提交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在有效期内);
2.提交本人结婚证;
3.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证明是公安机关的材料)。
办理流程: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办理时限: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撤销婚姻的决定。决定撤销婚姻的,应同时宣告结婚证作废,并予与公告。
费用情况:
承办机构:
横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事时间、地点、邮编:
联系方式:
0793-5796012
监督电话:
网上咨询:
网上办理:
状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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