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横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与比对工商登记数据发现,截止2013年底,全县有311户从事生产经营者在进行工商注册后,未到国税与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现责令附件中311户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横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事宜。逾期不改正者,国税与地税机关将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未按时办理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户清册
横峰县国家税务局
横峰县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