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凡设立在我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年的年度报告。现将报送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间、主体、方式
1、今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由于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企业应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登记的工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
4、企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网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jxaic.gov.cn,企业也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jxaic.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
二、工作责任
企业应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完成后,将自动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预先审查,将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依照《条例》规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
三、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
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首次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及公示信息之前,应当先向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以确认本企业授权的信息公示联络员身份。
联络员信息确认表有三种填写方式。一是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联络员信息确认”,录入相关信息,网上提交后打印《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二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进入“办事服务”的下载中心,下载《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按要求填写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三是到工商登记机关现场领取《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确认表》,按要求填写后办理联络员信息确认。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自2014年3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对准予设立、变更和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于2015年2月28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持有旧版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五、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等相关事宜,可登录江西省工商局门户网站查询,也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咨询。
201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