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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生成时间 1970-01-01 08: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90A-0802-2014-00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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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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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201427《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431日起我县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27类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授权安庆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待规定出台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四)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检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徽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3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停止实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二、改革的其他事项

改革实施以前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未作统一部署前,登记机关暂不换发,仍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营业执照样式。

改革内容未作规定的登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服务热线:5667500

 

 

                                 横峰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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