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县政府 > 概况信息 > 本级政府(部门)介绍

横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
政府办 生成时间 2011-06-21 14:58: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000-0101-2010-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人
 

 

 

 

 

 

 

 

 

横府发[2010]23

 

横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横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安街道办事处、红桥场、新篁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横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00年九月三十

 

 

横峰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上饶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同时外出时,则由指定的副县长主持日常工作。
    九、副县长协助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抓某方面的工作。
    十、县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严格市场监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形式,听取或征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场、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各乡(镇、场、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

二十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坚持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县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二十三、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负责起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互相沟通协调落实。
  三十、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县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提交县长、常务副县长或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内召开的协调会,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县政府召开的协调会,参会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在协调会上把握不准的,会后要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供书面意见。要提倡领导现场办公,面对面解决问题。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

三十三、坚持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要严格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特别是人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招投标制度和项目审批程序、土地出让程序、办文办事程序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
  三十四、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六、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乡(镇、场、办事处)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整改。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影响工作的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例会制度。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部署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布置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场、办事处)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重点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政机关和县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讨论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场、办事处)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县政协、县财政局、县法制办领导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场、办事处)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
   
四十七、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主任组成,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县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一些具体事项,沟通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口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
    四十八、县人民政府县长例会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主持,主要对上月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作进行小结,并对当月工作进行安排,沟通协调工作需要解决的其他的问题。县长例会一般每月上旬召开。

四十九、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长办公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专项工作。
    五十、县长助理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例会。
    五十一、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会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涉及重大问题,会前应与县长或有关副县长衔接,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搞临时动议。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长例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再呈县长审定。
  五十三、参加县人民政府会议的同志,原则上不得请假。为维护会议的严肃性,通知县政府工作部门参加的,其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得到批准。涉及议题的汇报单位,必须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除涉及到人事调配、资金安排、资产调拨、土地管理、专项审计和企业改制中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不另行抄告,而以会议纪要为准。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五十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乡(镇、场、办事处)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县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凡需要县政府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或作会议讲话的,会议组织单位或部门必须事先征求领导同志本人意见,并将主持词或讲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审阅。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县长签署。

六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六十一、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由分管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签后送常务副县长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省、市政府办公室或省、市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并送常务副县长复核后呈县长签发。属于规范性文件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程序后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六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公室抄告单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送常务副县长复核后呈县长签发。县政府县长办公专题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六十四、各乡(镇、场、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六十五、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九、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七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县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六、副县长、县长助理因事离开本县,应当在事前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向县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横外出,要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应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主题词: 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检察院、法院,

        县委各部门                                     

横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年九月三十日印发

共印80

 
下载相关附件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