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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葛源镇项目资金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
葛源镇 生成时间 2018-07-25 17:18: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000B-0202-2018-026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葛府字〔201712
 
 
关于印发葛源镇项目资金管理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社区、林场)、镇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葛源镇项目资金管理公告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24日
 
 
                                                       
葛源镇党政办公室               2017324日印发
葛源镇项目资金管理公告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是为增强扶贫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性,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机制,加强群众参与度,确保贫困户受益。实施扶贫项目的(社区)要对扶贫项目计划安排、资金补助和竣工验收情况实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的制度。公告公示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分级分类实施。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及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运用上述资金安排的
扶贫项目。
第二章 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第五条 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来源构成、用途,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审批程序、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等。
第六条 公告公示要同时公布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
第三章 公告公示的实施
第七条 公告公示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借助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公开栏及告示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全面的公告或公示。
第八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的公告公示方式。、社区原则上以公示为主,结合实际充分利用广播、告示、公开栏等现有的设施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四章 公告公示的期限
第九条 公告公示的时限。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公告。
第五章 反馈意见处理
第十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的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述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意见,受理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违规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对由各相关单位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各社区公告、公示制中的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扶贫项目公告公示档案。项目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竣工验收资料等。项目单位要留存公告公示材料(照片要包含公示公告地点标识近景、远景照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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