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重要桥隧构造物,以及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面工程、排水和防护设施应当进行专项检测。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或者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修复,因施工造成质量缺陷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列支,不足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同时,应及时组织做好统计和基础数据更新工作。 第五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应当邀请相应层级的公安、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验收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五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