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路分局 > 法规文件 > 法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公路分局 生成时间 2018-05-15 10:16: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71-0201-2018-016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第六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对工程质量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违法、违规、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咨询服务,对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承担监理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情况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验收,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或者谎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按照规定成立的专门小组,在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门小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第四十五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受益地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合、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正文附件: 下载
 
下载相关附件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