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三十一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招标。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规范农村公路招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实行合同管理。对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采用社会化监理。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项目打捆由项目业主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三十五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的,视同批准开工建设,具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