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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峰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
教育局 生成时间 2018-07-27 16:08: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050-0403-2018-004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横教体字〔2018〕28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教师字〔2015〕15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7〕48号)精神,为确保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横峰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核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为办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注册内容、周期和对象
(一)注册内容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二)注册周期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为5年。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已经在岗在编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注册对象
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
三、注册条件
(一)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定期注册合格需满足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3.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脱产进修、边疆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4.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因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继续教育学时;
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由学校组织考核,提交任教学校出具的下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2年以上(含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四、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三)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报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注册。
(四)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3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或任教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工作年限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6.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为五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五)教师首次定期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1.初次聘用为教师需提供的材料
(1)上述1、2、3、4项材料;
(2)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2.本方案实施前在编在岗教师需提供的材料
(1)上述1、2、3、4、5项材料;
(2)前一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
(3)完成2014-2015年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证明。
(六)中小学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向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定期注册,辖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注册结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注册结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七)终审意见给出后,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注明“注册结论”,加盖公章,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加盖骑缝公章,返还教师资格证书。
五、注册结果适用
(一)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权益及待遇。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三)注册不合格人员,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六、注册处罚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依法追究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责任。
1.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
2.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
3.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
(三)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附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2018年7月19日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
所在单位: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报名号:
 
 
性别
 
民族
 
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出生日期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
任教学科
 
发证日期
 
发证机关
 
参加工作
  
 
教师职务(职称)
 
现任教学校聘用日期
 
现任教
  
 
现任教
  
 
注册类型
   次注册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承诺:本人所填写信息及提交的注册材料真实可靠。
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人签字:
定期注册条件具备情况(由任教学校填写。对不具备的条件需简要注明原因)
1. 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
口具备口不具备
 
2. 遵纪守法,良好的师德表现
口具备口不具备
 
3. 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口具备口不具备
 
4. 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
口具备口不具备
 
5. 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口具备口不具备
 
6. 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口具备口不具备
 
所在学校
(单位)
意见
注册申请人情况及提交的材料属实。
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本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学校负责人签字:                             日(盖章)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日(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注册意见
 
      日(盖章)
:1.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意见仅限于对所辖区内需要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高中教师资格注册材料的审核。对由本级机构注册的各类教师资格,此栏不用填写。2.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任教学校保存,一份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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