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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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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生成时间 2018-07-06 08:4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20-0202-2018-006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江西省商务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厅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商务经济公平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16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7〕1849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我厅相关行政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全省商务经济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持续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审查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谋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原则。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和审核标准

  省商务厅、省贸促会起草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具体包括:1.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2.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3.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牵头会其他部门联合行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 )中的审查标准。(具体见附件一)

  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和审查方式

   (一)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审查”的原则,明确政策制定处室(单位)为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处室(单位),法规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复核备案,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督促。

  1.省商务厅、省贸促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审查表见附件2),将文件及审查意见送法规处复核后,再分别报办公室会签行文或自行行文。成文后将文件正本及审查意见送法规处备案。

  2.省商务厅、省贸促会代省政府(含办公厅)起草或代拟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审查表见附件2),将文件及审查意见送法规处复核后,再分别报办公室会签行文或自行行文。审查意见随同文件一并报省政府(含办公厅),同时抄送法规处备案。

  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牵头联合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在起草过程中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填写审查表(审查表见附件2),将文件及审查意见送法规处复核后,再将文件及审查报告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成文后将文件正本及审查意见报法规处备案。

  (二)公平竞争审查方式

  1.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在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2.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和内容。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初步审查意见表中说明有关情况。

  3.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厅法规处提出咨询;对于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可由法规处向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提请协调。

  4.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5.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每三年由厅法规处牵头组织,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制定处室要按要求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程序

  1.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2.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查增量,有序清理存量。各处室(单位)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一律不得出台。各处室(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认真梳理本制度出台前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二)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社会各界及相关利益人对涉及我厅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提出异议时,各处室(单位)要积极应对,做好相关投诉应答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而出台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引起相应责任后果由起草制定的处室(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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