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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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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生成时间 2018-05-16 11:14: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160-0202-2018-014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关于我县推行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的
   
横建字[2018]16号
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实现建筑业快速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关于上饶市建设工程投标实行银行保函的管理规定的通知》(饶建发[2017]68号)文件精神,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我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实行银行保函方式。现对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银行保函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的受益人必须为招标人,由招标人负责查验、保管和退回。
二、银行保函必须是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所在银行或其他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保函业务的商业银行(横峰县营业网点)出具保函,必须企业征信可查询。开标时,必须出示保函原件,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未到账。
三、投标人在办理银行保函手续时应要求银行对所出具的银行保函进行编号和注明查询电话,并对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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