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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单位
农业局 生成时间 2018-01-03 10:56: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200-0701-2018-000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横农罚〔2017〕1号
 
横峰县惠民科农生态养殖场使用假兽药案
 
童爱民
当事人养殖场使用的标称由苏州科牧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奶灵合剂”,经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检验报告中标明:“该产品标签上的批准文号经查是摧奶灵散。依据农医发【2016】2号文判定为假兽药”。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
横峰县农业局
2017年5月4
 
 
2
横农罚〔2017〕2
 
横峰县杨林养殖场使用假兽药案
 
 
杨林
当事人养殖场使用的标称由湖南东方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柴胡注射液”;经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检验报告中标明:“经湖南东方红药业有限公司确认,非该企业生产产品。依据农医发【20162号文判定为假兽药”。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
横峰县农业局
2017年54
 
3
横农罚〔2017〕3
横峰县中种种业门市部经营假农药案
 
郑修禄
当事人店中销售的标称由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0%多杀毒素悬浮剂”农药执法人员对农药市场进行抽样检测中,该产品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的检验,报告显示:“多杀毒素质量分数”含量为0%。该农药属于假农药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整
2、没收假农药135瓶(50克/瓶);
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2325元整。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横峰县农业局
2017年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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