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6〕33 号),全面加强我县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群众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隐患问题解决率达到100%,食用农产品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食品抽检监测问题发现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责任单位:市管局、农业局、林业局);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与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60%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70%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局);食品安全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置率达到100%,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率达到100%,经营环节的合格食品90%以上追查到源头,市管局对移交的违法广告查处率达到 98%(责任单位:市管局、农业局、林业局);基本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谷粉、保健食品、肉类、酒类、食用油等重点食品全面实现电子追溯,90%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召回制度(责任单位:市管局)。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保障,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场)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到位。各县定期签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状。(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2.深化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加快县级“三合一”监管资源的有效融合和合理配置。县市管局要在人、财、物等方面向食品药品监管倾斜,选优配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从事食品药品监管的人数不得低于“三合一”后总人数的80%,全面落实“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手段”的要求。2017年底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明确1名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完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县、乡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整合充实执法力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责任单位:市管局、农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3.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加快构建以各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为基础的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城镇社区和农村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建设,充实食品药品监管派出机构执法人员,完善派出机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等长效制度,推进建立基层派出机构形成分区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
4.提升综合协调权威。研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标本兼治”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调整充实食安委组成人员,加强食安办工作力量,强化食安办“牵头抓总、统筹规刉、完善机制、凝聚共识”四方面能力,充分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作用,提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县食安办、县委编办、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5.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度、信息共享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通报制度等,进一步发挥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及配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利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凝聚监管合力,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畅衔接,努力形成统一、畅通、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府、县食安办)
6.着力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事故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逐步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县、乡两级食安委及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7.着力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科学研判、整治规范、反馈跟踪”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风险会商研判对食品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组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数据库,为风险研判和应急处置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持。建立灵敏、高效的风险预警内部循环系统,形成各部门各环节有机整体,增强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有效性。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平台,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依法发布各类日常监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善多方协作机制,畅通交流渠道和途径,促进政府、学界、行业、媒体和消费者之间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互劢交流。(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三)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8.抓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经常性地开展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按照不同业态、规模、经营品种等分类要求进行细化梳理,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库。强化属地管理责仸,结合监督检查和日常抽检发现问题较多的重点品种,开展风险隐患排摸研判,建立“风险清单”,开展综合治理,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规范问题食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完善抽检信息公布方式,依法公布抽检信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持证合法经营,督促其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查验情况等法定义务。(责任单位: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9.加强食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把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加强农业投入品监控,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病死畜禽收贩屠宰、私屠滥宰、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项整治,综合治理初级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违法行为。强化过程控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推进农(水)产品种养殖基地化、标准化和生态化建设。逐步实施农(水)产品产地准出管理制度,促进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源头可溯。(责任单位:农业局、林业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10.落实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切实加强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落实监管链条,实现无缝监管。重点加快肉类和蔬菜追溯体系建设,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推动食用农产品实现可追溯。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建设食用油和酒类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记录制度,加快形成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过程可控制、责仸可追究的追溯体系。要加大对“黑作坊”和“黑工厂”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环节非法添加、使用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管局、农业局、林业局)
11.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仸和诚信守法意识,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种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企业信用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完善“黑名单”发布工作,公开曝光问题产品和企业,倒逼企业增强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管局、农业局、林业局)
12.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发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271 号),建立联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劢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刈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线索戒案件的秱送程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同级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案件线索通报、重大案件咨询会商、提前介入、涉案物品处置和案件信息联合发布机制等,全面提升打击效能和办案质量。公安部门要明确食品安全案件的组细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成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强大威慑。(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市管局、公安局、检察院)
13.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有效整合现有食品检验资源,加快推进市级和县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加快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自检自控水平。深入推进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强化市场准入把关,防止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发改委、市管局、卫计委、农业局、粮食局)
14.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监管队伍人才培育工程,加大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逐步建成结构合理、业务精通、理论实践复合型的食品安全监管人才梯队。突出监管队伍与业化、现代化、规范化要求,围绕日常监管、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应急管理、事件处置等方面内容,开展定期轮训、岗位集训和实戓演练,切实提高新体制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四)进一步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5.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领域与项整治情况。加强不媒体沟通,妥善做好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市管局)
16.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调劢社会公众积极性,组建戒扩充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队伍。落实丼报奖励与项资金,保障丼报人合法权益,充分调劢消费者、新闻媒体、志愿者等社会各方积极性,形成食品安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17.积极倡导食品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挃导和服务食品产业发展,监督生产经营活劢,及时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诉求,交流沟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仸保险,探索建立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不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五)进一步厘清部门监管职责边界
18、对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戒生产加工企业前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农业局);对豆芽生产行为和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市管局)
19、关于生猪产品的监管。切实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监管,包括检验检疫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的落实等。(责任单位:农业局)切实加强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大对“白条肉”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市管局)
20、关于食品与储存运输企业的监管。加强监管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责任单位:农业局)对与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管局)
21、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切实加强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单位:环保局)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责任单位:城管局)对规模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农业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丌合格食用油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管局)
22、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相关部门配合。(责任单位:市管局)
各级政府统筹规刉、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劢的食品加工区域。(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23、关于食品摊贩的监管。对食品小摊贩的规范经营管理,学校周边等敏感区域直线距离 200 米以内不得允许食品小摊贩经营。(责任单位:城管局)加强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遵守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三、保障措施
24、加大经费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上级资金以及分散在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经费,强化对重点工作的保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基层监管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装备建设项目。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将食品安全的相关研究作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中公共安全领域的优先主题予以保障。(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
25.加强考核评价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每年组细对下级政府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评及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食安办)
26.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对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将视情节对下级政府戒同级部门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工作评议、考核记录。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监管不力、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仸。(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监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