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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 生成时间 2016-11-30 16:16: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 引 号: E2390B-0801-2016-002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发布人

信息名称: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事项依据:
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条件:
申办材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增值税
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

为加快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规范其使用管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西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使用服务商服务平台。目前,我省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有3家,分别为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总机构已选定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尽可能与总机构保持一致。
二、在推行电子发票过程中,纳税人享有自主选择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权利,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设置障碍,阻挠、拖延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加强对税控专用设备技术服务单位和电子发票平台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做好对纳税人的开票培训和技术支持维护工作。
三、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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